今天是 2022年 04月 05日 星期二
中国野山参信息网-专业野山参鉴定,人参功效作用知识信息查询网
政策法规
政策法规
政策法规
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:主页 > 政策法规 >
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
2018-04-05 返回列表
【 标  题 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定  查看全文 
【 颁布部门 】 吉林省人民政府 
【 发文字号 】 吉政发[1986]第145号 
【 时 效 性 】 有效 
【 颁布日期 】 1986-11-03 
【 实施日期 】 1986-11-03 
【 内容分类 】 农业:农业一般规定 
【中文标题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定
【发文文号】吉政发[1986]第145号
【颁布日期】1986-11-03
【实施日期】1986-11-03
【有效性】有效
【失效日期】
【颁布部门】吉林省人民政府
【全文】 
 
 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吉政发[1986]第145号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986年11月3日
 
  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,促进林业、参业生产共同发展,根据我省实际情况,对利用林地栽种人参作如下规定:
  一、利用林地栽种人参必须提出用地申请报告,并附有森林调查资料、县级以上参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参发展计划(已搞林参间作的还要附原用林地上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情况),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。其中,利用国有宜林荒山荒地、林中空地、疏林地、灌木林地和采伐迹地的,由县(市)林业局或国营林业局(经营局)审批;利用集体林地的,由县(市)林业局审批;利用其他国有林地的,由省林业厅审批。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用地申请,审批单位要在申请的当年予以批准。
  二、利用林地栽种人参,应主要从荒山荒地、林中空地、疏林地、灌木林地和采伐迹地中批给。凡有上述林地未利用的地方,不得从其他林地中批给参业用林地;利用上述林地确实解决不了的,可以批给少量成过熟林地和低质次生林地。对已经达到批准生产规模的人参生产单位,要按还林的面积批给种参用林地;不还林的不拨给种参用林地。
  三、种参用林地内的树木,由用地单位负责采伐,合理造材,并按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集中堆积,交林木所有者,由林木所有者付给工时费。用地单位必须向林木所有者交纳林木损失补偿费,其标准按林地面积计算,每公顷疏林地五百元,成熟林地一千元,天然次生林地二千元。各地现行标准超过本规定的,可按原标准执行。林木损失补偿费要列入育林基金,统一管理使用,不准挪作他用。
  四、利用林地栽种人参,必须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。利用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采伐迹地、成过熟林地和天然次生林地种参的,必须实行林参间作,起参后补植成林;利用荒山荒地、林中空地种参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,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,还林费用由种参单位承担。
  五、用地前,用地单位要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合同,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还林工作:
  (一)还林要以营造针阔混交林为主,其面积不准低于还林面积的百分之六十;营造杨树和落叶松纯林要限制面积,其面积分别不准高于还林面积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。
  (二)林参间作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三千三百株,起参时保存率不准低于百分之九十,起参后补植到四千四百株以上,还林后要抚育管护三年,其保存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。
  (三)参后还林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三千四百株,还林后要抚育管护三年,其保存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,经过验收合格后,交林地所有者。
  六、参业生产所需要的柱脚和大梁杆用材,可在开垦参地采伐下来的小规格木材中,按国拨价(扣除“下段工本费”)拨给。具体数量由县(市)林业局或国营林业局(经营局)根据实际需要掌握。
  七、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,要积极支持参业发展,对种参用林地,要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安排解决。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为参业生产单位提供森林调查资料,并协助其制订利用林地发展人参生产的规划。
  八、各级林业、参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,要建立种参利用林地和参地还林情况档案,做好参业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参地还林检查验收工作,促进林业和参业生产的共同发展。
  九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上一篇:没有了 下一篇:中国人参产业的国际竞争策略
二维码
中国野山参信息网-专业野山参鉴定,人参功效作用知识信息查询网
Copyright © 2002-2017 中国野山参信息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